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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015-03-15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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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1-20 08:18:59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515
核心提示: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等等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div>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叶/td>
发布日期 1996-03-15 生效日期 1996-03-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5-03-15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
备注 本法觃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Simsun; font-size: 12px;">2015-03-15日起废止,详情请查看9/span>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
  第一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0.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div>
  第三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ldquo;处理?rdquo;?ldquo;残次?rdquo;?ldquo;等外?rdquo;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rdquo;?ldquo;甩卖?rdquo;?ldquo;最低价?ldquo;优惠?rdquo;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div>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div>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div>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div>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rdquo;?ldquo;还本销?rdquo;等方式销售商品的:/div>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div>
  第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9/div>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div>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div>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div>
  第五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div>
  第六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div>
  第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div>
  第八  本办法自1996??5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欺诈经营销?nbsp;处罚消费?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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