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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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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1-08 10:38:03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01/t20150106_432343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294
核心提示: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办医?014?4叶/td>
发布日期 2014-12-19 生效日期 2014-12-1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理化检浊/td>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近期,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来函请?ldquo;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是否属于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一些网民也通过部长信箱咨询相关问题。经征询商务部有关司局意见,并由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腺,病变淋巴结含有病原微生物,食用后均会影响人体健康,属于不可食用部分。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1412.html" target="_blank">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稊/a>》(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div>
  农业部办公厅
  2014?2?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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