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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商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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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2-25 10:58:38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12/20141200846002.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03
核心提示: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
海关总署,商务?/div>
发布文号 商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叶/td>
发布日期 2014-12-19 生效日期 2015-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871项商品编码、/div>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 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div>
  三、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div>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div>
  五、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014?2?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015??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div>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ldquo;实质性加?rdquo;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004年第122号)执行、/div>
  七、本公告?015??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div>
   ?/div>
  海关总署
  2014?2?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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