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食〔2014〕622号)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食〔2014〕6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09:58:00  来源: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297
核心提示:为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安全,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防止恶性安全事件发生,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1〕52号,以下简称《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要求,现就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提出要求,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鲁检食〔2014〕622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生效日期 2014-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sdciq.gov.cn/zwgk/zcfg/gfxwj/sphzp/201411/t20141128_86512.html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安全,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防止恶性安全事件发生,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1〕52号,以下简称《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要求,现就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准入要求

  企业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的准入要求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因此,对首次报检出口的食品添加剂,要认真审核其是否满足《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准出口;对已有出口实绩的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328号)要求,对其分类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标准见附件1)。重新审核后的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12月5日前报送省局食品处(OA收件人:葛岚)。省局将对评定为一、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规范风险评价和监管

  结合产品特性、贸易国家、不合格情况、退运通报情况以及生产企业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对出口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3),并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情况,分别采取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三种监管方式(监管方式见附件4)。每季度对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次。对不能持续符合分类评定标准的企业要实施降级处理。

  三、规范检验方式

  严格落实省局出口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根据总局与省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进口国或地区发布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安全预警和信息、突发性食品添加剂安全事件、源头普查或调查获得信息等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研判,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制定风险监控计划的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全数检验;对实施严密监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逐批检验;对实施一般监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抽批检验;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逐批检验。

  四、规范出口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工作

  检出不合格的出口食品添加剂,按照《规范》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理;对已经生产的可能存在风险的产品进行评估,分析、确认不合格原因,监督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后续评估、处理工作。必要时,对生产企业实施降类处理,调整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五、规范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

  正确适用检验标准,严格审核产品标签,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食药总局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计委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进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添加剂信息应通过“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及时报送省局。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与监督检查内容

  2.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信息汇总表

  3.出口食品添加剂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

  4.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方式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11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09)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345) 法规动态 (208)
法规解读 (2574) 其他法规 (50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