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义检一?011?1?

关于印发《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义检一?011?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2-16 09:54:00 来源: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80
核心提示:为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后续监管工作,打击进口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义乌检验检疫局
义乌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义检一?011?1叶/td>
发布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w.ziq.gov.cn/view-1771.html

各处室、直属单佌

  为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后续监管工作,打击进口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二○一一年六月七?/p>

  义乌检验检疫局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化妆品

  后续监管工作规范

  1.目皃/p>

  加强义乌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后续监管,打击逃漏检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进口食品、化妆品、/p>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检验监管工作、/p>

  3.备案登?/p>

  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营单位在备案时需填写《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简介资料。对备案的经销单位,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册》。备案登记的经营单位如名称、法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对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每三年进行一次、/p>

  对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备案建档管理,应要求其认真填写《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编号后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经营单位、/p>

  4.验证和报备

  4?对经营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各类进口食品,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验证操作规程》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报备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验证或报备管理。对验证或报备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在该批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上加盖进口食品专用章或出具《进口食品报备证明》、/p>

  4?经验证或报备合格后加盖进口食品专用章的《卫生证书》或《进口食品报备证明》在全省通用,在进口食品后续监管中不得重复验证或报备。经营单位可凭该《卫生证书》或《进口食品报备证明》(原件)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p>

  5.监督检?/p>

  5?检查前准备

  监督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准备好相关记录、工具,监督检查实行双人工作制、/p>

  5?检查内宸/p>

  5??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食品、化妆品标签标注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查。依据标准为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 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相应食品、化妆品标签通则的标准、/p>

  5??进口食品是否具备《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其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是否具备《检验检疫证明》或其复印件。核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单证一致、/p>

  5??检查食品的感官情况是否正常、/p>

  5??进口化妆品是否加贴CIQ标识、/p>

  5??涉嫌假冒和商标侵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p>

  5?记录

  检查人员应填写《进口食品后续巡查记录》(见附?)或《进口化妆品后续监督检查记录》(见附?),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p>

  5?检验人员可根据情况对可疑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抽样,并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等发布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公告的有关内容,对抽样货物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抽样过程应按照检验检疫监督抽查相关规定进行,并填写《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抽查抽样单》、/p>

  6.处理措於/p>

  6?对有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但无中文标识或中文标签不规范的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责令被检查单位下架整改,重新加贴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核实后监督未加贴CIQ标识的进口化妆品重新加贴、/p>

  6?不能现场提供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由检查人员对货物实施封存处理,由被检查单位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能限期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货物进行处理、/p>

  6?发现有伪造、涂改《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报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p>

  6?对发现涉嫌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p>

  7.附刘/p>

  7?本规范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p>

  7?本规范由义乌局负责解释、/p>

  7?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义检一?010?1号)作废、/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