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部署,打造京津冀区域一体的检验检疫模式,北京、天津、河北检验检疫局联合商议制定了《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实施方案》,现印发如下。特此通知、/p>
北京国检局
2014??0?/p>
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部署,打造京津冀区域一体的检验检疫模式,根据《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国质检通[2014]31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p>
一、工作目栆/p>
通过改革现有的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将工作重点由批批检验转变到维护健康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消费安全上来,推动京津冀区域科学、持续、协同发展、/p>
二、实施内宸/p>
在京津冀区域全面实施?ldquo;三?rdquo;?ldquo;四放?ldquo;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检验检疫一体化新模式、/p>
1?ldquo;三?rdquo;:即通报、通检、通放、/p>
通报是指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点;通检是指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讣通放是指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p>
2?ldquo;四放:即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p>
申报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即予以放行;验证放行指企业须在申报时或申报后提交相关检验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合格后予以放行;抽样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抽样后即予以放行,其抽样检验结果作为今后调整该企业监管方式的依据;监管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对检验报告进行判定,判定合格的予以放行、/p>
3?ldquo;五统一:即统一审单规则、统一业务规范、统一风险防控、统一信用管理、统一统计规则、/p>
统一审单规则是指建立统一的审单标准,执行统一的监管指令;统一业务规范是指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执行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风险防控是指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机制,执行统一的风险处置措施;统一信用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企业评级标准,实现企业信用等级互认互用;统一统计规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业务数据统计项目、口径、标准等,实现业务统计数据的可追溯、可比对、可应用、/p>
三、实现途径
建立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清单外的货物企业可选择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减少通关环节,降低通关成本、/p>
通过清单管理和合格假定,在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五大平台(集中审单平台、风险预警平台、企业信用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达到通关便捷,执法高效、/p>
四、实施步骣/p>
第一阶段?014??日起实施申报无纸化、通关单无纸化、出口直放,试点实施进口直通;
第二阶段?015??日起全面实施进口直通;
第三阶段: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基础上,实现单一窗口、/p>
五、保障措於/p>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p>
京津冀三局建立一体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三局轮流承办,三局主要领导参加,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沟通和协调。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p>
(二)建立专项工作小练/p>
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建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项任务措施的研究和具体落实、/p>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成立信息化建设专项小组,根据各专项工作小组提出的信息化系统业务需求,组织开发一体化各类业务所需系统平台、/p>
(四)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佛/p>
加强与海关、交通物流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共同推进和谐口岸建设,保障检验检疫一体化的顺利实施、/p>
(五)加强对外宣伟/p>
京津冀三局要提高对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工作影响,为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氛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