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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质检办卫函?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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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2-04 08:50:2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79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卫函?013?83叶/td>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2013-07-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深圳检验检疫局9/p>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gt;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013?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年?rdquo;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p>

  特此函复、/p>

  质检总局办公厄/p>

  201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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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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