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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国卫办食品函?0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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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1-27 04:17:48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3/201411/e73f67bd386640b9ae9da6b62dfb9fbd.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姓/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45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014?050叶/td>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2014-11-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014?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9/p>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rdquo;?ldquo;粗制鱼油?ldquo;半精制鱼?rdquo;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p>

  专此函复、/p>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1?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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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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