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反映、/p>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p>
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0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014?6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p>
一、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p>
二、考核组织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p>
(二)市食安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安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p>
(三)由市食安办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新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p>
三、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p>
(二)市食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具体指标设置和分值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情况、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情况,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情况,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p>
四、考核评分
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80分以上?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0分以上?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p>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
五、考核程序
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rdquo;的原则,采取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9/p>
(一)平时检查。由市食安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平时检查情况及被考核对象对于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p>
(二)年终考核评价、/p>
1.自查自评。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于每?2月上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12?0日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食安办、/p>
2.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采取集中分组审查方式进行,由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结合各区上报的数据和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提交市食安办、/p>
3.现场考核。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对各区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并实地抽查两个区(新区)。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p>
4.综合评价。现场考核结束后,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区(新区)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向市食安办提交综合考评及评分结果、/p>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公布。市食安办对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的综合考评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正式报告,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办向全市通报、/p>
六、工作要汁/p>
(一)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p>
(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层层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p>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