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肉品名標示原?草案) 【發布日期:2014-11-18 :食品組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草案)
103?1?4日FDA食字?031303826號函訂定
一、適用範圌
??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排或??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片之產品、/p>
二、標示原剆
(一) 包裝或散裝食品:
1. 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p>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p>
(?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
1. 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應熟食供應、/p>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p>
備註9/p>
一?nbsp; 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p>
二?nbsp; 相關罰則:如以重組肉為原料,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條、第25條或?8條規定,將依同法?5條或?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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