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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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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1-11 04:00:07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205/346da824f4144e35ba6fa705e0eed46a.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卫生?/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62
核心提示: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012?40叶/td>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2012-05-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吉林省卫生厅9/div>
  你厅《关于明?lt;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9/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1120.html" target="_blank">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div>
  此复、/div>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批复矿泉?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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