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9日
莆田市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切实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2013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
2013年,我市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又取得新的进展,全市共拆除关闭畜禽养殖场(户)8102家、面积247.13万平方米,分别占应拆除关闭场(户)数和面积的94.9%和94.4%。但整治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和乡镇进展较为缓慢,个别地方出现严重“反弹复建”现象,“两溪”流域水质还未根本好转。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整治目标任务。
二、2014年整治目标任务
(一)要认真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有整治成果。
1.要认真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去年各相关乡镇虽已建立了巡查工作机构,但日常巡查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反弹复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遏制“反弹复建”现象,要求各乡镇、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并将巡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区)流域办,由县(区)流域办确认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市流域办。
2.要及时处置“反弹复建”。乡镇、村在日常巡查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和上级的批示、通报件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的案件之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查处期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反馈的要在查处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巡查和处置工作情况将作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之一。
3.要加强督查。市水利、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每季度进行1次的巡查督查,巡查督查发现的案件,要及时书面通报所辖县(区)和乡镇政府。水库(河流)管理单位巡查督查工作情况将作为第二年生态补偿资金和拨付该单位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4.要落实责任。县区、乡镇、村和市水利、农业、环保及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对应巡查未巡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置未处置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二)2014年整治范围、对象和完成时限
今年整治范围内的需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全部拆除或关闭。整治范围和对象:
1.全市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关闭。
2.全市禁建区范围内除经公示拟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关闭。
3.全市可养区范围内除经公示拟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4.全市拟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备案手续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关闭。
三、资金筹措方案
今年市政府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及其他费用的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拼盘为:市财政500万元,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财政各1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各自应承担的资金汇到市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单位名称: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账号: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
四、资金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列入今年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市里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养猪(牛、羊)场(户)补助40元/㎡,其他养殖场(户)补助20元/㎡。
(二)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保障日常工作经费,给予市流域办20万元(其中市农业局7万元)、各县(区)流域办8万元(农业、环保部门各4万元)的工作经费;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各相关乡镇养猪(牛、羊)场(户)2元/㎡,其他养殖场(户)1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有力推进。
五、资金补助拨付办法
(一)2014年4月15日前,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统计表(附件2)所报的今年应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总面积,计算各县(区)可得的补助总额,经市流域办确认之后,先按补助总额的35%预拨给各县(区),由市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二)2014年9月10日之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上报经公示验收确认已拆除的本辖区各畜禽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县(区)应得的补助资金,经市复核组复核确认后,按各县(区)应得补助总额的90%预拨给各县(区),从市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三)2014年10月,经市复核组统一公示确认后,计算出各县(区)实际拆除面积、应得补助,与各县区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拨付给县(区)的补助款统一拨付到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2014年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二)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市、县(区)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畜禽养殖场(户)的拆除和补助情况要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5 日~2014年4月1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各相关乡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畜禽养殖场(户)调查表(附件1)、签订协议,统计应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向市流域办上报各县(区)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等工作。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分门别类,开展督查,必须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许治理的,应督促其尽快开展治理,需立案处理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在8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分别统计上报经本级验收的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表(附件3)和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县(区)应及时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到一场(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一份协议书、一份丈量表、一套拆除前后的照片、一份验收表、一份补偿资金表,要求每张表都要有经办人、相关村主干及区镇工作队、包片两委签字等相关拆除证明资料以及验收资料等,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资料。
(三)复核验收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1月30日)。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情况进行验收并上报相关验收材料的基础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参加组成市复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畜禽养殖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严防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者从重处罚。
(四)为了鼓励各乡镇政府工作积极性,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提前申请复核。凡全镇工作任务全部完成,经县(区)政府同意,可由市复核组提前复核,按本方案拨付补助资金。
八、工作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充实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高压的工作态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连续性和各项整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2014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要细化、具体,并要求于3月15日前上报市流域整治办备案。
(三)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取信于民。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从调查摸底、现场丈量、数据记录和公示、验收和资金补助等,都要规范、公开,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资料,禁止乱虚作假,一经发现,无论什么理由,都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要有专人负责,遂一进行核实、查处,不得隐瞒不查。
(四)各县(区)要督促各乡镇尽快建立健全巡查、处置等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对“反弹复建”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要坚决杜绝“边拆边复建”“异地复建”现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监管,对违规建设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区)要加大拆后的土地整理或生态恢复工作,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五)加强工作情况调度。市流域办将于每个月10日前通报各县(区)的整治工作情况,要求各县(区)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上报上个月的拆除情况汇总表(附件4),对逾期不报的将以“零”进度通报。
(六)要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分工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整合行政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七)加强督查验收。今年是畜禽养殖业整治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省市将组织环保、监察、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考评最后一名的县区领导、乡镇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效能等行政处分。
附件:1. 畜禽养殖场(户)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