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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泔/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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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0-20 10:13:4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86
核心提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第一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3987.html" target="_blank">酒类流通管理办泔/a>》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div>
  第三 酒类商品是指经营酒精度(乙醇含量)大?.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div>
  第四 酒类经营活动是指在固定场所进行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销售行为、/div>
  第五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经营者、消费者宣传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经常性地检查督促、/div>
  第六 酒类经营者在醒目位置,设立明示标志、/div>
  第七 明示语内?ldquo;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rdquo;、/div>
  明示标牌规格、式样由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div>
  第八 酒类经营者应主动宣传、提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div>
  第九 酒类经营者无法判定购酒者实际年龄时,应提示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div>
  第十 酒类经营者不依法设立明示标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div>
  第十一 酒类经营者应接受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检查和公众监督、/div>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酒类商品经营者、/div>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div>
地区9/font>甘肃
标签9/font>销?nbsp;流通管?nbsp;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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