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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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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0-17 01:58:48 来源: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014?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nciq.gov.cn/html/tzgg/17477.shtml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014?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rdquo;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div>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rdquo;,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div>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ldquo;需要证单名称栏勾?ldquo;出境货物通关?rdquo;,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rdquo;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div>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div>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div>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div>
  联系人及电话9/div>
  范锦 0871?4574095
  李艳 0871?4621879
  艾燕 0871?4631119
地区9/font>云南
标签9/font>检?nbsp;产地检验检?nbsp;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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