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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食药监办?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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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0-17 11:30:28 来源: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91
核心提示:凤台县、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淮食药监办?014?6叶/td>
发布日期 2014-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hnda.gov.cn/new/gzdt_tzgg/2014/09/01/1491.htm
  凤台县、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2014???/div>
  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宙/div>
  第一 刘/div>
  第一 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nbsp;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858.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2.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侊/a>》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183.html" target="_blank">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来访等形式,向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div>
  第三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div>
  第四 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设置在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投诉举报中心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9/div>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div>
  第五 投诉举报中心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ldquo;12331,逐步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div>
  第二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来访、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全市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理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我市行政区划,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由专人值守,并提供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自动转接服务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div>
  第七 投诉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div>
  第八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淮南市所属的行政区域内、/div>
  第九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对存在争议的食品药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 (五)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时限的 (六)因投诉举报人原因导致食品药品超过有效期的; (七)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举报受理、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div>
  第十 投诉举报中心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日?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div>
  第十一 投诉举报中心在周末双休和节日值班期间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并及时向当日带班领导汇报,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职能将投诉举报信息传达到承办单位或部门。夜间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职能将投诉举报信息传达到承办单位或部门。次日应及时补填《举报登记表》履行报批程序、/div>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div>
  第三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div>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编号登记报请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能划分,立即交办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核查,或立即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div>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编号登记并报请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划分,及时交办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核查、/div>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对经过调查核实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之日?日内将投诉举报相关材料退回投诉举报中心,并书面说明理由。投诉举报中心对符合退回理由的,应?日内重新指派承办单位或部门、/div>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中心、/div>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中心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本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div>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中心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重新办理、/div>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应当自受理之日?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投诉举报中心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div>
  第二十一 投诉举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div>
  第二十二 投诉举报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div>
  第四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三 投诉举报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予协助配合、/div>
  第二十四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中心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或部门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div>
  第二十五 投诉举报中心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div>
  第五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六 投诉举报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市局和省局投诉举报中心、/div>
  第二十七 投诉举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或部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div>
  第六 附则
  第二十八 本规定由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转(交)办单
  (淮食药)举转(交)[ ] 9/div>
  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于X年X月X日,接到关于 投诉(举报),现转(交)办给你单位(部门),按照《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你单位(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中心、/div>
  附件:共XX顴/div>
  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
   ?/div>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投诉举报稽查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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