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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个机构作为磷酸酯双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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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0-16 01:38:0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23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推荐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醋酸酯淀粉等41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014?18号)收悉、/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014?97叶/td>
发布日期 2014-10-13 生效日期 2014-10-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醋酸酯淀粉等41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014?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一、同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为磷酸酯双淀粉等4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因国家卫生计生?014年第8号公告已撤销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故其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div>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div>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div>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div>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div>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div>
  附件9span style="font-size: 14px;">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厄/div>
  2014?0?3?/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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