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申请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品种配方论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告(黑食药监乳品?014?77?

省局关于申请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品种配方论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告(黑食药监乳品?014?7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8-27 10:59:1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9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13?7号)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13版)》关于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备案制度等要求,我局制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增加新品种配方论证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申请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品种配方论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告、/div>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乳品?014?77叶/td>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2014-07-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9782&typeid=18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8388.html" target="_blan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13?7号)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dongtai/180637.html" target="_blank">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关于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备案制度等要求,我局制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增加新品种配方论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div>
  一、材料要汁/div>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增加新品种配方(以下简称新配方)提交的资料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合规性、安全性,使之达到与原有配方的差异化要求、/div>
  (一)科学性资料、/div>
  1. 研发报告。包括新配方与原有配方相比,所赋予新的营养特性,以及配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div>
  2. 企业试制新配方产品全项自检报告、/div>
  (二)合规性资料、/div>
  1. 新配方中所有原料与相关国家标准(GB10765、GB10767 GB14880、GB2760等)及有关法律法规通知通告等相符合的情况、/div>
  2. 企业标准及起草说明、/div>
  3. 申请增加新配方产品名称和专利不构成侵权承诺书、/div>
  (三)安全性资料、/div>
  1. 新配方的所有原料之间、生产工艺、储存运输条件不存在影响产品安全和营养特性的相互作用的说明、/div>
  2. 新配方产品保质期内质量安全稳定的试验报告或说明、/div>
  3. 新配方产品上市后跟踪评价方案、/div>
  二、承办机枃/div>
  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增加新配方论证工作委托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具体承办,并向申请企业出具论证报告、/div>
  三、办理期陏/div>
  承办部门自接到申请企业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至出具论证报告应?0个工作日内完成、/div>
  四、工作程庎/div>
  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新配方论证申请材料接收、提交的申请资料文本(目录及填写要求)和论证报告出具等工作程序另行下发,详见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dairy.net/cc/index.asp)、/div>
  五、联系方弎/div>
  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新配方论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制品监管处联系、/div>
  联系人:姚春翥,电话?451?2610735、/div>
  乳制品QQ群号?00458745、/div>
  申请材料报送或填写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承办部门联系、/div>
   人:杨金宝,电话0451?7199005、/div>
  电子邮箱?6684267yjb@sina.com、/div>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727号,邮编?50028、/div>
  特此通告、/div>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