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 區
?6/2014號行政法覎/p>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野/p>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2013號法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p>
第一梜/p>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p>
二、核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p>
第二梜/p>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9/p>
(一?ldquo;放射性核?rdquo;是指原子可自發衰變並發射電離輻射的不穩定化學元素:/p>
(二?ldquo;最高限?rdquo;是指存在於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法定最高放射性活度濃度,該濃度以Bq/kg表示、/p>
第三梜/p>
最高限野/p>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p>
第四梜/p>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p>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p>
命令公佈、/p>
行政長官 崔世守/p>
附件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種類 | 食品中放射性核紟/td> | 最高限野/td> | 單位 |
嬰兒食品 | ?131 | 100 | Bq/kg |
?134,銫-137 | 1000 | Bq/kg | |
其他食品 | ?131 | 100 | Bq/kg |
?134,銫-137 | 1000 | Bq/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