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食药监发?014?25?

关于印发《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食药监发?014?2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8-19 11:08:08 来源: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9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现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014?25叶/td>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7933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9/div>
  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现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4?/div>
  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612.html" target="_blank">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613.html" target="_blank">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精神,参照药品管理的模式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严格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36号)精神,现制定方案如下9/div>
  一、工作目栆/div>
  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把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纳入药品管理体系严格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心。通过试点工作,摸索有效的管理办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零售药店全面推行,达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质量安全的工作目标、/div>
  二、试点范図/div>
  根据省局规定,在全市12个县区和高新区共选取20家医保定点药店同时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县区的人口数量和药店数量具体名额分配如下9/div>
  金台?家;渭滨?家;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家;其他县各1家、/div>
  三、试点条仵/div>
  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div>
  (二)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div>
  (三)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1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具备10平方米以上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div>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五)有完善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或方案,切实保证每年培训时间不低?0小时:/div>
  (六)建立了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将在销售区域予以公示;
  (七)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div>
  药品连锁经营企业优先考虑、/div>
  四、试点许可程庎/div>
  (一)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试点条件中无违规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div>
  (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许可。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试点企业数量由市局统一分配,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rdquo;,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局核准后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div>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试点药店资格。市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核准确认,确定试点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同时市局将对初步确定的试点对象进行抽查、/div>
  (四)省局备案。市局核准试点药店并公示核准后,报省局备案、/div>
  五、对试点药店的监箠/div>
  (一)监督药店实施专区专柜销售。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监督其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注?ldquo;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试点前个别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也应该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达标,经营面积不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div>
  (二)监督药店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药店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要求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先进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div>
  (三)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和提供帮助的能力、/div>
  六、组织实於/div>
  (一)申请审核阶段(4月至5月)
  各县区要组织药店按照试点条件许可条件和要求自愿报名。由县区局实施专项许可,报市局核准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于2014??5日前将报名材料报送市局审核)、/div>
  (二)试点销售阶段(6?0月)
  试点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局将加大对试点药店的督导和监管工作、/div>
  (三)总结提高阶段?1月至12月)
  各县区局要组织人员对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经验和做法,查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向市局报告。同时,?014?0?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书面报送市局乳制品和饮品监管科、/div>
   人:席会斋/div>
  联系电话?851830 18700716006
地区9/font>陕西
标签9/font>销?nbsp;婴幼儿配方乳?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