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8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8 17:22: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48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4〕81号
发布日期 2014-07-22 生效日期 2014-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408/t20140804_330745.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和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区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将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将医疗广告审查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9.将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审批、备案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0.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1.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政策规定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申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新增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区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干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监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以及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实施蒙中医药发展规划,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蒙中药资源普查。

  (十六)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

  负责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和机关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人事处。

  制定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技术职务评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和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资源,指导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处。

  拟定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经济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及医保费用结算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实施行业财会制度、政府采购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负责扶贫开发与支援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制处。

  拟订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大行政政策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办)。

  组织拟订综合性医改配套政策,指导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医改政策、经验、信息整理分析,承担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报送、通报等工作。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和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与监督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行业纠风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临床实验室管理;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和实施农村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和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管理和指导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工作,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监测评价影响妇幼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拟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十二)综合监督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建立药物政策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定全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估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拟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办法和相关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十四)考核评价处。

  负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人员、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负责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指导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十八)宣传处。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新闻发布制度;开展人口文化建设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保健局。

  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蒙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一)蒙中医药管理一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蒙医中医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制定蒙中医药法制建设规划并进行督查;管理相关的蒙医中医专项经费和相关的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文件流转批办、协调等相关办公室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相关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的监管。

  (二十二)蒙中医药管理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蒙医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等级医院等结构布局;负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评价和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工作,审核医疗机构蒙中药制剂室设立申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服务。

  (二十三)蒙中医药管理三处。

  承担促进传承、保护、应用、开发、发展蒙中医药医学文化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蒙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组织开展蒙中医药宣传知识普及、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负责拟订蒙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蒙医中医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和蒙医药相关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的监管;组织开展全区蒙中医药对外交流等工作。重点管理蒙医药专项经费、标准化等研发工作;组织评审全区蒙医中医重点专科、名院名医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1名副主任兼任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主任兼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57名(29正<含保健局副局长2名、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28副)。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管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工作。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保健局局长职级按照“内机编发〔2013〕54号”文件执行。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内蒙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