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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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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8-14 11:52:04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003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014?8号)收悉、/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一函?014?60叶/td>
发布日期 2014-08-13 生效日期 2014-08-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3297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氓/a>》(GB29202-2012)规定了小型专用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执行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3?/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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