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其他法规? 关于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8-05 04:34:40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现决定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div>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现决定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停止加贴型防伪标识征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加贴型防伪标识征订,《关于调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方式的通知》(农质安函?014?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订的加贴型防伪标识,将继续提供防伪查询服务?015?2?1日。新签订的标志使用协议中,可不再涉及加贴使用相关内容、/p>

  二、规范标志设计印刷使用。标志印制使用的,应当严格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进行,不得改变公共标识图案元素、标准色、角度、比例及相关编号方式、排列基本署式等。手册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a href="http://www.aqsc.gov.cn">www.aqsc.gov.cn)下载、/p>

  三、严格标志授权使用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在标志授权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要求,对标志使用申请材料及产品安全性进行认真审查,做好材料存档,符合要求的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标志使用范围及包装标识印制的规格、数量等信息。登记证书持有人和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标志使用情况备案。近期,部中心将统一建立全国标志使用人数据库,并根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对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不规范用标行为进行集中清理、/p>

  请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告知相关登记证书持有人及标志使用人。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标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6098、/p>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0.6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