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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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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7 11:21:25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0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5-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5/2138471.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在前期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工作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品种含鱼肝油的企业做到监管全覆盖,切实做到法规宣传到位,日常监管到位。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辖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取得批准文号的含鱼肝油的保健食品(含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的品种),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产品的品种批准和生产许可信息上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后上报我局。对于经过备案的含鱼肝油的普通食品企业标准,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并及时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信息上报所在地市质监局汇总后上报我局。对于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三、对于外省协查的标示我省生产的鱼肝油产品,应在依法核查的同时,将协查的企业、品种和协查情况及时汇总后上报我局。
 
  四、加强信息沟通,按时上报工作信息。查处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局保监处或食品生产处联系。
 
  联系人:刘海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监处)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联系人:吴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555365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针对前一阶段各地的查处情况,为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切实保障鱼肝油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据此,对于鱼肝油食品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且企业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
 
  二、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按照食药监办电〔2014〕8号文要求,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予以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厉查处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鱼肝油的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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