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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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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17 10:25:34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20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0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div>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许发?011?33叶/td>
发布日期 2011-05-27 生效日期 2011-05-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4672&typeid=18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9/div>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077.html" target="_blank">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0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11?0?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div>
  二?011?0?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2.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侊/a>》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012?2?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div>
  三、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010?9号)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内申请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div>
  四、自2011?0?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div>
  备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夃/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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