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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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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17 08:52:4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33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2007??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008??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0?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008?81叶/td>
发布日期 2008-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国家质检总局2007??7日发布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761.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宙/a>》将?008??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0?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0?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div>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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