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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国卫办食品函?0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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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14 11:20:10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85/201407/6e3eb861796d424eaa6dd3aee3d3495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807
核心提示: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014?0号)收悉。经研究, 现发布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014?70叶/td>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9/div>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014?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8780.html" target="_blank">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泔/a>》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iv>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姓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856.html" target="_blank">2013年第7叶/a>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div>
  专此函复、/div>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0?/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黄明?nbsp;复函普通食?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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