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开?014年镇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镇农发[2014]46?

关于开?014年镇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镇农发[2014]4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04 04:13:16 来源:镇江市农业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70
核心提示:为依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海渔?014?2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开?014年镇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镇江市农业委员会
镇江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镇农发[2014]46叶/td>
发布日期 2014-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nw.zhenjiang.gov.cn/snzx/tzgg/201403/t20140326_1194247.htm
各辖市区农委、新区社发局9/div>
  为依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海渔?014?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认真组织实施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014年省计划在我市抽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底泥和水样样品各25个(详见附表1);水产品样品总数115个,其中甲壳?个,产地水产?9个(含河?个),苗种样品2个,例行监测市场水产品样?0个(详见附表2-3);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抽检样品1800个(详见附表4)。请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2014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和水产品特色,科学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合理安排抽检产品、抽样时段和地点,对同一采样点,同类品种不重复抽样、/div>
  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辖市区应积极配合协调,明确抽检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底泥和水样、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检和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的抽样工作;渔政监督机构负责抽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涉及市场产品抽样,必要时可商请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各承担快速检测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政执法,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的抽样任务,其快速检测部门具体负责快检水产品的抽样工作,确保全市水产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div>
  三、检测方法与要求。各承担快速检测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省局下达的监测项目、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详见附表5)执行,检测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出限量标准。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量标准、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先向省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快速检测如出现阳性结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确证。快速检测实施方案另行下发、/div>
  四、抽检时间安排。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严格按照《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试行)》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产品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时间安排在4-10月进行;苗种监督抽检安排?-5月进行;市场产品监测主要安排在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进行。各承担快速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结果?0?5日前将全年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div>
  五、检测出不合格结果的处置。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和追溯制度。对检出的阳性结果,依法实施处置、/div>
  附表 1.2014年镇江市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抽检计划
  2.2014年镇江市产地水产品和市场水产品监督抽查监测计刑/div>
  3.2014年省指定水产品和苗种监督抽查监测计划
  4.2014年镇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抽检计划
  5.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nbsp; 附件下载【/div>
  2014??6?/div>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水产品质量安?nbsp;渔业消费?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