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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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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01 04:06:41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10221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厄/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5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4?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014?91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2014-06-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3354.html" target="_blank">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4?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厄/div>
  2014??7?/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定?nbsp;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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