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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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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6-26 11:16:30 来源9a href="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ckspaqj/201603/t20160302_462077.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24
核心提示: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01 生效日期 2016-03-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咨询人)同志:

您好?/p>

您关?ldquo;进口食品的卫生证?rdquo;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的有关问颗/p>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有关规定,自2015 ??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ldquo;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rdquo;,不再签?ldquo;卫生证书?ldquo;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rdquo;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p>

二、关于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建立审核制度,审核前文提到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有关义务履行情况。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法律规定召回。据此,进口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进口商、/p>

以上内容,专此回复、/p>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 ???/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口食品出口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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