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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国卫办食品函?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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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6-19 03:03:09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sps/s3585/201406/b1a4cc8a9b0f424b9e4fb8a8ff7f966c.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968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014?17号)收悉。经研究, 现发出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014?60叶/td>
发布日期 2014-06-03 生效日期 2014-06-0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014?17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30056.html" target="_blank">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凅/a>》(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div>
  专此函复、/div>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原料普通食?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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