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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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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6-09 08:44:5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59
核心提示: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宙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泔、/div>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
丹东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丹政发?014?2叶/td>
发布日期 2014-01-29 生效日期 2014-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andong.gov.cn/a/zhengfuwenjian/danzhengfa/2014/0321/15422.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9/div>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业?014??日市政府?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div>
  丹东市人民政庛/div>
  2014??9?/div>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泔/div>
  第一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66.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905.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492.html" target="_blank">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含二次供?、/div>
  第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div>
  第四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div>
  第五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div>
  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div>
  第六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div>
  第七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00平方米、/div>
  第八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亹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div>
  第九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div>
  第十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div>
  第十一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rdquo;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div>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div>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div>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div>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div>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div>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div>
  第十七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div>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div>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日起施行?996??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lt;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gt;的通知?丹政发?996?4?同时废止、/div>
地区9/font>辽宁
标签9/font>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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