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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2014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津食药监法?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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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5-22 03:51:42 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21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014年版)》和市政府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等市级17大项、区?大项、滨海新?大项的行政许可事项类型项《办事指南》(2014年版)、/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法?014?67叶/td>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include/infocontent.jsp?issuanceno=20140522000001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9/div>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014年版)》和市政府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等市?7大项、区?大项、滨海新?大项的行政许可事项类型项《办事指南》(2014年版),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实施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严格依照《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审扸/div>
  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并经过反复研究后对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明确的事项和类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未列入《目录》的,不得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超出《目录》范围或改变事项名称实施行政许可,相关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目录》明确的事项名称。涉及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级要求进行调整;应由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编制《办事指南》,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请市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调整、/div>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明确的项目内容实施审批
  《办事指南》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指导,同时也为各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提供依据,并接受申请人和社会监督。此次市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办事指南》(2014年版)包括许可主体、依据、条件、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时限、收费等?0个项目内容,都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的行政审批的基本规范要求。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明确的项目内容实施审批,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二是严格按照办事程序,规范行政审批,正确使用相关文书,杜绝在程序外审批;三是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自受理到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出承诺时限要求。《办事指南》项目内容的调整由市局统一负责,需要进行内容调整时,应由市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请市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调整、/div>
  三 做好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对于此次新增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rdquo;?ldquo;保健食品流通许?rdquo;行政许可事项,市局保化处负责研究拟订规范行政审批的相关制度文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备案;同时组织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进行保健食品流通许?rdquo;审批的培训,统一审批标准和要求,规范审批行为、/div>
  (二?ldquo;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rdquo;初审事项此次调整出区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自2014??日起,该事项不再由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进行初审,而直接由市局负责受理并实施审批;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此前已受理初审的,应抓紧做好材料的初审上报、/div>
  (三)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014??日起正式施行,市局器械处、流通处、审批处负责针对新条例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的调整,及时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调整和《目录》、《办事指南》的调整修订及上报,并组织做好对各分局、滨海新区局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div>
  (四)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市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准确、完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信息报市局审批处统一汇总,并由局信息中心予以公开、/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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