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75号(中国向智利输出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75号(中国向智利输出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5-19 02:45:5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21
核心提示: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产区、果园、加工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输智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04?1?7日,中国与智利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新疆香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产区、果园、加工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输智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p>

二、中国输智苹果、梨应实施果实套袋措施。输智香梨果园应进行针对桔小实蝇等的实蝇监测、/p>

三、输智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智双方共同指定、/p>

四、输智水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p>

五、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输智水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p>

八、在项目开始前,智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智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p>

其他要求按议定书规定执行、/p>

特此公告、/p>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