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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74号(允许中国向秘鲁出口苹果,向斐济出口苹果、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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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02:02:0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810
核心提示:秘鲁确认,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生产的苹果,允许向秘鲁出口。经质检总局与斐济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国的苹果、梨可以向斐济出口。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中国与秘鲁签署的《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秘鲁专家对我国苹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考察预检。近期,秘鲁确认,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生产的苹果,允许向秘鲁出口。 

    经质检总局与斐济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国的苹果、梨可以向斐济出口。

    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和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或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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