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新修定了《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附件: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凅/div>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div>
附件9/div>
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凅/div>
第一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3.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div>
第一 违法行为: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div>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div>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凅/div>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并?000元罚款、/div>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iv>
3、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iv>
4、违法当事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但尚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div>
5、违法当事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div>
6、违法当事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div>
第二 违法行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div>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五条、/div>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凅/div>
1、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倍罚款、/div>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倍罚款、/div>
3、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倍罚款、/div>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000元的,并?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div>
5、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div>
6、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iv>
第三 违法行为:销售种畜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div>
二、处罚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万元以下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凅/div>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div>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div>
3、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div>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000元的,并?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div>
5、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iv>
6、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iv>
第四 违法行为: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div>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div>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者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到位的,免除行政罚款、/div>
2、违法者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拒绝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div>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div>
第五 违法行为: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十八条、四十四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9/div>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div>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div>
三、执行基准:
1、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元以下罚欽造成危害后果??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元罚款、/div>
3、再次发生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000元罚款、/div>
第六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下,1500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div>
3、再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000元罚款、/div>
第七 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倍以下,2.5倍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div>
3、再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倍以下,2.5倍以上罚款、/div>
第八 违法行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div>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div>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div>
2、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等情形的,?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罚款、/div>
3、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以?次以上未经检疫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等情形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4、未经输出地检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其动物、动物产品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的,处100000元罚款、/div>
第九 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div>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5%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以下?5%以上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运输费?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倍以?1.5以上罚款。初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5%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倍罚款。再次发生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2000元罚款、/div>
3、再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倍罚款、/div>
4、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000元罚款、/div>
第十 违法行为: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上,16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下,16500元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16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div>
3、既伪造又转让、多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0000元罚款、/div>
第十一 违法行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9/div>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div>
(?发布动物疫情的、/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0元以下,5000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div>
3、再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0000元罚款、/div>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iv>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倍以下,2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0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上,16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0元以下,16500元以上罚款、/div>
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倍以?2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0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上,16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0以下?6500元以上罚款、/div>
3、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0000元的,处30000元罚款、/div>
4、动物诊疗机构再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大量动物感染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处50000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div>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div>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9/div>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div>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div>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0000元以下,5000以上罚款、/div>
2、执业兽医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年动物诊疗活动、/div>
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0000元罚款、/div>
4、执业兽医发生上述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div>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div>
一、认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五十九条、/div>
二、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9/div>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div>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div>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div>
三、执行基准:
1、违法当事人初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处罚款;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200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单?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
2、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对违法行为单位?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300元罚款、/div>
3、再次发生、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暴力抗法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危害等性质恶劣情节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500元罚款、/div>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div>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三十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1)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电鱼工具;
?)炸鱼、毒鱼、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或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0公斤以上的,或者非法捕捞被抓获3次以上经过处理以后仍以非法方式捕捞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因毒鱼造成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可以没收渔船,可并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使用电力捕鱼的电捕器具主机功率?0KW以上或者利用声光电原理制造的专门的电鱼设备捕鱼的,可以没收渔船,可以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1)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并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div>
?)捕捞渔获物?5公斤以上的,没收渔具:/div>
?)使用以上非法方式进行捕捞被抓获3次以上经过处理以后仍以非法方式捕捞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使用的网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可以并?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div>
?)渔获物全部为幼鱼且总重量达?00公斤以上的,可以没收渔船,使用的网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可以并?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div>
3、(1)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大的,并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数量较大且屡教不改经过3次处理以后,仍然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十三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三、执行基准:
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0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2、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3、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水域、滩涂面积在20亩以上不超过40亩的,可以并?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4、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水域、滩涂超?0亩以上的,可以并 7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 第三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div>
2、妨碍航运、行洪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div>
三、执行基准: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抓获3次以上,经过处理以后,仍然无证捕捞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总计?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可选择1000元以?000元以下处罚;
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总计?00公斤以上的,罚款可选择3000元以?0000元以下处罚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div>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五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div>
三、执行基准:
1、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达5次以上不超过10次,经过处理以后仍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捕捞的,罚款可选择1000元以?000元以下处罚;
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达10次以上,经过处理以后仍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捕捞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可选择3000元以?000元以下处罚、/div>
第二十一 违法行为: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三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三、执行基准:
1、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3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二 违法行为: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十六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执行基准9/div>
1、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0万尾以下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达50万尾以上500万尾以下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达500万尾以上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三 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十六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100万尾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00万尾以上1000万尾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000万尾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四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九条、/div>
二、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00公斤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渔获物?00公斤以上不超?00公斤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3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3、渔获物?00公斤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7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泔/strong>
《/div>
第二十五 违法行为: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div>
一、认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div>
二、处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div>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
三、执行基准:
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2、(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经过处理以后又实施伪造、倒卖、转让行为的或伪造、倒卖、转让数量较大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iv>
第二十六 违法行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div>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div>
2、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七 违法行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div>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div>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div>
2、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再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div>
3、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八 违法行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div>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div>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货值在500元以下,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2、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货值在500元以上,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九 违法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div>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div>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的,或者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2、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3、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再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div>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div>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三、执行基准:
1、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000元以下的,责?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2、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2个以?个以下或者产品货?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责?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5个以上或者产品货?0000元以上的,或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iv>
第三十一 违法行为: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div>
一、认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div>
二、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div>
三、执行基准:
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非故意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收购许可证照、/div>
2、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非故意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收购许可证照、/div>
3、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故意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收购许可证照、/div>
第三十二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div>
一、认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div>
二、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以?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div>
三、执行基准:
1、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及销售许可证照、/div>
2、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及销售许可证照、/div>
第三十三 违法行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并毁灭有关证据的、/div>
一、认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div>
二、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三、执行基准: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未毁灭相关证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div>
2、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毁灭相关证据未构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div>
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毁灭相关证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照、/div>
第三十四 违法行为:非法收购生鲜乳、/div>
一、认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div>
二、处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9/div>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div>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div>
三、执行基准:
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罚款、/div>
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div>
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div>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div>
第三十五 违法行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