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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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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4-22 10:35:01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9
核心提示:《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14??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
天津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叶/td>
发布日期 2014-04-12 生效日期 2014-04-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48149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14??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黄兴囼/div>
  2014??2?/div>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013?9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div>
  删去第四十条、/div>
  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div>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ldquo;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dquo;
  三、《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div>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ldquo;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区、县档案馆捐赠或者出卖其档案;向市或区、县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赠送给外国人的,应当于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前10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决定,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dquo;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赠送档案给外国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rdquo;
  四、《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div>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div>
  五、《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div>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须事先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rdquo;
  六、《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div>
  删去第十五条、/div>
  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div>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取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其以上或者同等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rdquo;
  八、《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div>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ldquo;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初步设计之前,持有关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待初步设计批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领取手续?rdquo;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办理凿井手续,井成后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rdquo;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ldquo;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5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rdquo;
  九、《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div>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rdquo;
  上述市政府规章的条款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div>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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