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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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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14-04-22 09:22:12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8
核心提示??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014?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div>
   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切实解决好商标注册评审监管法律适用问题
  4?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2272.html" target="_blank">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014?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div>
  在商标注册方面,《通知》指出,对于2014??日以前向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014??日以后(??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2014??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014??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div>
  在商标评审工作方面,《通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规定了三种情形、/div>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div>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div>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014??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div>
  关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限,《通知》指出,对于当事人在2014??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014??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div>
  在商标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014??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014??日以前且持续?014??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div>
  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通知》明确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ldquo;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div>
  《通知》规定,?ldquo;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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