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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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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7 04:04:0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772
核心提示:总局正在开展包括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在遴选工作结束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并出具规范的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发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2014-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总局正在开展包括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在遴选工作结束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并出具规范的报告。
 
  特此函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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