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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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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3-13 09:27:28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zwllm/zcfg/nybgz/201403/t20140304_3802363.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部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9
核心提示: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发布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div>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014?8叶/td>
发布日期 2014-0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5.html" target="_blank">种子泔/a>》第二十条第一款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3093.html" target="_blank">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泔/a>》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div>
  农业部办公厅
  2014??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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