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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农业部公?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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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3-04 03:42:52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3/t20140304_380342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639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071叶/td>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2014-03-0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8-12-04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9br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div>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9/div>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div>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div>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div>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9/div>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div>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div>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div>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ldquo;逾期不改?rdquo;的情形、/div>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rdquo;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div>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9/div>
  (一)抽查检验连?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div>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0%以下,累?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div>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ldquo;逾期不改?rdquo;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div>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div>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div>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农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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