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承接省农业厅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审核发放的职责。
(四)承接由省农业厅下放的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职责。
(五)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畜牧及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畜禽及水生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市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研究拟订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二)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养殖、加工和流通工作,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三)研究拟订农机化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与台湾农业合作及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文秘、督查、档案、机要、保密、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接待、行政后勤、财务、安全保卫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农业专项资金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农业综合性的政策研究,参与拟订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承担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调研工作;指导农业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承担农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三)外经科教科
负责农业教育、科研、创新、项目、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指导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及农牧业村级农技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负责农业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对本市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承办农业涉外和涉港澳事务,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承办全市农业利用外资相关工作;负责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台农业经贸活动,组织开展闽台农业合作宣传,负责闽台农业合作专项经费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业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立项与跟踪服务工作。
(四)种植业管理科
研究拟订种植业(包括粮食、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管理耕地质量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承担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肥料、农药管理和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五)畜牧兽医科(饲料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畜牧、草业、畜禽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畜牧兽医(饲料)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组织畜牧(饲料)产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兽医医政工作,以及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抽检和畜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六)渔业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承担渔业生产信息监测、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监督管理渔业苗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生动植物病害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和水产品加工流通;依据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养殖用兽药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市场管理。
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渔业捕捞生产许可制度和各种休渔、禁渔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组织拟订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渔业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调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农业标准化的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产和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宣传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全市农民负担进行审核、仲裁、监督、管理;指导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参与起草、制定、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党委办公室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党委办公室行政编制在行政总编内调剂)。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五、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分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方案的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分工。市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市农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陆生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关于农科教结合职责的分工。市委农办承担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农科教结合工作;市农业局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
(四)关于“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会同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在牲畜(包括猪、牛羊,下同)的养殖、收购、运输、屠宰、仓储、销售等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会同经贸部门监督企业对“瘦肉精”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实施无害化处理,依法将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负责牲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含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牲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牲畜产品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牲畜产品的监管工作,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产品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领域使用的监管。
市经贸委(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瘦肉精”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负责牲畜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产品;负责加强对普通化工企业的监管,对普通化工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牲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采购牲畜原料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牲畜产品安全监管,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
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进出口环节的牲畜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瘦肉精”的检验、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