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粮食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落实储备制度,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
(二)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军粮供应;负责组织辖区内灾区、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工作。
(五)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对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执行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制度;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监督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执行。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改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综合业务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供需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研究提出全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和年度轮换计划;负责辖区内地方粮油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全市粮食应急有关工作;负责承办军粮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粮油市场价格收集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灾区、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工作。
(四)行业管理科(监督检查科)
承担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具体工作;拟订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及最低最高库存核定;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指导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粮安全、轮换计划以及各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省粮食局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五)财务审计科
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承担部门预算编制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南委编办〔2011〕146号暂划给市发改委1名),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正科级)2名,纪委书记(正科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