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579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9099公顷。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div>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湘南进出口食品(农副产品)检测中心项目、/div>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中间庙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面?.9099公顷,其中:耕地0.3393公顷,林?.2484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6公顷,建设用?.0759公顷,未利用?.2027公顷、/div>
三、补偿标凅/div>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013?号)执行、/div>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00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01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div>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009?号)执行、/div>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联系电话:0746-8323450)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div>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div>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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