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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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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1 10:00:18  浏览次数:6192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区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1-21 生效日期 2014-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509/t20150915_494942.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区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备受公众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全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就目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状况而言,仍然存在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资源配置分散,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完善盟市和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大责任,深刻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密切合作,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改革,使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切实加强和明显提高。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导意见》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体制,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下决心改革现有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整合分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真正构建起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基层服务“四位一体”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构建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制度,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保留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
 
  整合监管职责和机构。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局、质监局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能,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食品流通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切实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执法装备,填补基层监管空白,使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苏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作为派出机构,由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嘎查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根据人口比例和监管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增加编制和人员。盟市、旗县(市、区)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划转和调整等方式增加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并向基层倾斜。涉及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质监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编制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其中,从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划入盟市、旗县(市、区)的人员,基本工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津补贴执行所在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根据行政区域、人口规模、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行政相对人数量和监管任务的需要,科学配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确保新组建的机构有足够的编制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对人口较多、产业发达、网点密集、监管任务重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乡(苏木、镇、街道办事处)一所”的原则,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对人口和网点较少、经济欠发达、监管任务较轻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要求,人员编制要向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倾斜,确保满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配齐配足配强人员,所需人员编制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调剂解决。
 
  (二)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执法体系建设。
 
  建立食品药品执法监管机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食品药品执法稽查支队,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食品药品执法稽查大队,承担执法监管任务,同时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12331投诉举报信息平台。
 
  (三)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将盟市原质监、工商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门机构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划入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旗县(市)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和市辖区不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业务由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浪费,要科学划分盟市、旗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能,旗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主要承担常规检验和快检任务。在距离中心城镇较远的苏木乡镇分片配备食品检验检测人员及快检设备,为保障偏远农村牧区餐饮安全就近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从东、中、西部选择检验基础较好、专业技术力量较强、地域位置合理的盟市,建立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着力构建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为骨干,盟市、旗县(市)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体系。
 
  (四)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通过划转、调入、遴选、考录、公开招聘等方式,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一是对工商、质监等部门划转的编制,严格资格审查,按照“人员随职能和编制走”的原则,将在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平移划转。二是对盟市、旗县(市、区)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中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验、本人愿意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专业优秀人才,可以开设绿色通道,对符合调动规定的优先直接调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缩短过渡期,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到位。三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遴选、考录,吸纳相关专业优秀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尽快解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满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加强监管执法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实行统一着装。
 
  2.保障经费投入。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质监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相关经费,随职责、机构、人员同步划转至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盟市、旗县(市、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优先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人员(含协管员)工资、公用经费以及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执法办案经费、监管经费、监督抽查抽验经费等工作经费,并根据经济增长状况适当提高,确保新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3.重视基础设施建设。要保证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重点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执法装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制定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标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投入,开展基层标准化所创建工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建成并达标后予以奖励。要保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原有建设项目的延续性。
 
  四、监管责任
 
  (一)地方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逐年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要求,实施严格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要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动员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积极参与,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关于“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和“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的要求,在编制、人员、经费和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办公用房等方面,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凡因编制、经费和装备设备等方面保障不力,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牧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各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进一步健全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健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电子追溯系统,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和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和质量标识制度,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地区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商务部门要制定促进我区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行业指导工作。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组建和嘎查村、居委会协管员的配备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在自治区统一部署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之前,结合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可先行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采取先备案、后在机构改革方案中批复的方式办理,以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衔接,运转顺畅。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监管部门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确保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牧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从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增人员的调动、遴选、考录及公开招聘工作。自治区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本系统各级单位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的核定、划转工作。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过渡。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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