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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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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2-10 04:43:40 来源: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40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div>
发布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qhzljd.gov.cn/tabid/106/InfoID/4311/Default.aspx
  第一
  第一 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我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做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6.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div>
  本办法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div>
  本办法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对象是: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规定的物质的产品、/div>
  第三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下称质检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各级质监部门要明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省质监局监督管理处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分别负责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div>
  第二 风险信息收集
  第四 建立以各级质监部门和质检机构为主体的风险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风险信息、/div>
  第五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通过下列途径收集9/div>
  (一)监督抽查、定期检验和其他检验;
  (二)巡查、回访、年审、执法打假和专项整治:/div>
  (三)明察暗访?2365专线、电话和省局网站举报、投诉;
  (四)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通知和通报:/div>
  (五)新闻媒体发布、国内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反映;
  (六)市场调查、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发布:/div>
  (七)其它途径、/div>
  第六条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等级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食品安全方面,B类是指日用消费品安全方面,C类是指其他产品安全方面、/div>
  第七 对辖区内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记录和归纳整理,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表》(附表1)、/div>
  第三章 风险信息研判和报呉/div>
  第八 辖区质监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质检机构等单位对风险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作出风险研判初步结论。必要时由省质监局组织研判、/div>
  第九 研判后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上报表》(附表2),及时上报省质监局、/div>
  第十条 省质监局对研判结论审核后,认为需要评估的,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评估建议表》(附表3)。属于食品风险信息,及时向省级相关监管部门提出评估建议,其它产品风险信息报告国家质检总局、/div>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一 经研判确认有风险的产品,写明事情原由和采取的处置措施建议上报政府后,立即采取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封存扣押、限制销售、责令召回、停产整顿、集中整治等紧急处置措施、/div>
  第十二条 风险处置工作包括9/div>
  (一)省质监局向各级质监部门和质检机构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处置通报表》(附表4),责令针对风险产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div>
  (二)省质监局向省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发布《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预警通报表》(附表4),提醒或通知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预警产品的风险、/div>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工作完成后,辖区质监部门要及时向省质监局书面上报处置结果、/div>
  第十四条 对经核实风险处置工作已完成的,省质监局填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解除通报表》(附表5),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解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div>
  第十五条 风险解除后,省质监局整理归档相关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及处置资料,并书面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风险处置结果、/div>
  第五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畅通和拓宽收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渠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分析利用,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div>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适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长效机制、/div>
  第十八条 产品质检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和检验方法的分析研究,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和检验方法数据库、/div>
  第十九条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严格风险信息发布纪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div>
  第二十条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研判、上报和处置工作不及时、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处理、/div>
  第六   刘/div>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

附表1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登记?nbsp;

编号9o:p>

登记时间

信息来源(包括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涉及产品

涉及地区

登记亹o:p>

涉及风险等级

信息描述

备注

附表29o:p>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上报?nbsp; 编号9o:p>

上报部门

风险信息发现时间

涉及产品

涉及地区

信息来源

涉及风险等级

信息描述

研判结论

处置建议

填表亹o:p>

审核人(部门负责人)9o:p>

(单位公章)

?nbsp; ?nbsp; ?o:p>

填写日期

联系电话

省局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9o:p>

?nbsp; ?nbsp; ?o:p>

监督(食品)处意见:

?nbsp; ?nbsp; ?o:p>

说明:该表是各地区和单位向省质监局上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时使用、o:p>

附表39o:p>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评估建议?o:p>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编号9o:p>

信息来源

信息描述

研判意见

填报亹o:p>

签报人:

(单位盖章)

?nbsp; ?nbsp; ?nbsp;

核报亹o:p>

说明:该表是省质监局向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建议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时使用、o:p>

附表49o:p>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处置(预警)通报?o:p>

编号9o:p>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发往单位

处置(预警)通报内容

处置(预警)建议

填报亹o:p>

签发人:

(单位盖章)

?nbsp; ?nbsp; ?nbsp;

核报亹o:p>

说明:该表是省质监局向各级质监部门安排处置风险信息或向有关监管部门、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单位预警通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时使用、br clear="all" /> 附表59o:p>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解除通报?o:p>

编号9o:p>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发往单位

通报内容

填报亹o:p>

签发人:

(单位盖章)

?nbsp; ?nbsp; ?o:p>

核报亹o:p>

说明:该表是省质监局向各级质监部门、质检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单位通报解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时使用、/p>

地区9/font>青海
标签9/font>产品质量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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