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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浙质法发?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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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1-23 04:47:41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50
核心提示:现就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后相关事项下发通知,自2014??日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质法发?014?叶/td>
发布日期 2014-01-14 生效日期 2014-01-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zjj.zj.gov.cn/HTML/2014120/tzwj/4D47EBE5FBBF4202A1B5B47E2A73CDAD.html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浙编?013?7号)、〉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444.html" target="_blank">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013?43号)、〉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476.html" target="_blank">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013?4号)精神,现就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后相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已经完成。自2014??日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div>
  二、在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完成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监督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各市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iv>
  三、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按上述原则办理、/div>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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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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