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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用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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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1-23 02:10:51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418
核心提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012??日起,全面启用《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div>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6-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scjgj/xxgk/qt/tzgg/spsc/201206/t20120621_1926824.htm
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334.html" target="_blank">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01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01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012??日起,全面启用《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ldquo;《健康证明?rdquo;)。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012??日起,我市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须到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012??1日前,已经取得我市合法医疗机构发放的旧版健康证明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div>
  二、请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工作,并按要求?ldquo;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rdquo;上传健康检查数据信息。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下列项目进行:
  (一)以往病史:/div>
  (二)肝、脾触诊:/div>
  (三)皮肤检查;
  (四)胸部透视或摄片,除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外,应当隔年检查一次;
  (五)痢疾、伤寒带菌检查;
  (六)临床上有疑似或一年内有其他肠道传染病史的,需加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七)肝功能检查,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检查HAV-IgM、HEV-IgM、/div>
  三、《健康证明》的真实性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gdda.gov.cn),点击网站首页上部?ldquo;数据库查?rdquo;,进入后选择餐饮服务,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div>
  四、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发现健康检查机构有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或不按规定开展健康检查工作的,可以拨?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局经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div>
  特此通知、/div>
  附件?.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样弎/div>
  2.深圳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名協/div>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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