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号)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1-14 09:07:27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04
核心提示:自1?日起,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全市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统一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号)
发布日期 2014-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fda.nanjing.gov.cn/29601/201401/t20140106_2367884.html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858.html" target="_blank">关于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和《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交接工作正在进行。自1?日起,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全市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统一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从即日起,凡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请拨打食品药品安全投诉咨询电话12331或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div>
  特此公告、/div>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div>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监管职责餐饮环节流?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