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要求,做好相关农药登记证变更和禁限用工作,确保公告顺利实施,现将公告执行中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拟撤销的登记产品
请有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在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企业含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产品及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制剂登记证收回,统一寄我所药政管理处(名单见附件1,2)。
二、变更登记有效期产品
请有关企业,在2014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含胺苯磺隆原药及复配制剂、甲磺隆原药及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交我所药政处。登记证有效期将变更为2015年7月1日(名单见附件3)。
三、保留甲磺隆出口境外使用登记产品
对甲磺隆单制剂,请相关企业在2014年1月31日前,持登记证原件及出口协议,交我所药政处进行登记证变更。对原药和复配制剂,请在2015年7月1日前,持上述资料进行登记证变更。
四、含蔬菜登记范围的毒死蜱、三唑磷产品
请各有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企业含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的所有产品登记证收回,统一寄至我所再评价登记处,撤销在蔬菜上的使用范围(名单见附件4)。
五、其他
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将本通知有关事项告知所辖生产企业,并积极做好2032号公告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工作中有疑问题及时与我所联系。联系方式:
药政管理处,赵永辉 010-65937009
再评价登记,稽莉莉 010-59194245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