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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豫食药监法?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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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2-27 10:44:24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47
核心提示:《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法?013?62叶/td>
发布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2013-12-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248/11619.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div>
  2013?2?4?/div>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茂/div>
  第一 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div>
  第二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div>
  第三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div>
  第四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div>
  第五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用语规范、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div>
  第六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等、/div>
  第七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div>
  第八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div>
  第九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不得干预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div>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div>
  第十一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其陈述和申辩内容、/div>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契约、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div>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正确行使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div>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div>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态度平和、冷静处理,避免激化矛盾;遇到阻挠、挑衅时,应当保持克制,依法处置、/div>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按照要求制作案卷、/div>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div>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各种馈赠、宴请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报销任何费用、/div>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div>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河南
标签9/font>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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